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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證人
21年婚姻攏係假未曾同住過,聯系方式都沒有!悲催男終於放手,訴請離婚獲准。(示意圖、與本案無關/AI生成)
文章出自: 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250722001143-260402
法官認,民法第1052條第2項劃定「有前項之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保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要求離婚。」其目標是在使夫妻要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,然則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,判定標準為婚姻是不是已生馬腳而無回復之進展。
不滿婚姻確有沒有法回復之破綻,有難以保持婚姻之重大事由,阿國因此依法訴請判決離婚。男人阿國與大陸女子小萱(均化名)在2003年結婚,並在台灣辦理戶籍登記,不料,小萱婚後從未來台與阿國同住生涯,也不曾與阿國聯繫,阿國更是不知道小萱的聯絡體式格局。
21年婚姻攏係假未曾同住 聯系方式都無!悲催男終於甩手了
中時新聞網
尹維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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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審理,小萱未於言詞沖突期日參與,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。法官認,婚姻是以夫妻之配合生涯為目的,夫妻間應以真摯相愛、互信為基礎,互相合力保持其配合生涯之圓滿及幸福,若夫妻間實已難以配合相處,亦實無強行共組家庭致使相互憎恨之需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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